这时,少有发言的黄继尔法官说道。
“尽管被告清楚知道这笔钱是来自于原告的账户,而不是诈骗人账户的。”
“这可以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黄继尔法官提出,对被告是否知晓这笔款项的来源,以及为何直接使用这笔款项表示质疑
至于账户名称差异是否重要,我们的观点是这两个账户名称的相似x..*.
“这是一个客观x的标准,基于依据的标准。
“那么关于被告主观的标准又是什么?”。
黄继尔法官再次打断道。
“是的,我们主张在被告的立场和观点。”
“当他突然收到了这笔争议款项,我们认为...收到这笔款项,虽然是出乎意料的”
被告“一一七”方李律师依旧不选择放弃,继续死到底。
“五分钟!”
这时骆律提示了一声。
所剩的时间不多了
当李律师听到这个数字时,不好意思地看向自己的伙伴
而此时被告方另一位杨律师,则满脸无奈地等着他。
“好的,这是我的观点。3
“这价值50万港元的争议款项,要求被告偿还,不是完全不He理的。
“但这不应该被认为被告会将钱退还给诈骗人,以及把钱留给自己。
“而是在文夫有紧急需求的情况下,把钱转给了他。”
王璃法官依旧反问道。
“那么不当得利的问题呢?”
“我我可以对这一点进行陈述。”
“不,你没有时间了。”
本章未完...
=== 华丽的分割线 ===
注册&登录后再继续登录后解锁更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