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笑话说明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中国社会对法律、规则的漠视_gengshend固。在国人眼里,善于规避规则是一种“能力”。人们常常说的一句话是:规则是死的,人是活的。个人行为遭遇规则的“红灯”时,不是规范自己的行为,而是习惯去找关系“通融”,只有这样才是一个有“能力”的人。而执掌规则的人,也要学会网开一面,特事特办,才会被认为是“会处世”。而讲规则、讲原则、守规矩的人,常常被讥为死板、迂腐、没有开拓j神。在这种文化背景下,小到闯红灯、随地吐痰,大到随意违法、行贿受贿等,人们习以为常,甚至还把这种超越规则的行为归纳为一种规则,叫做“潜规则”。
道德的约束本来就是非常脆弱的,如果有几个人不理睬红绿灯硬闯,这条路就要堵塞,打算遵守交通规则的人也就不能遵守,也没有必要遵守了。
企业界有一个普遍的看法,认为企业的竞争要经过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拼成本的阶段,以低成本取胜;第二个阶段是拼技术的阶段,以科技含量取胜;第三个阶段是拼规则的时代,以统一规则取胜。规则竞争是最高阶段,将自己的技术和管理规则转化为普遍的市场规则,这是企业发展的高级阶段,是胜者为王,王定规则的阶段。
规则战争的时代,对中国的社会管理制度是一个挑战。以往的规则从来都是由公共权力来发布和维护的,政府部门垄断独占了设定规则的权力。唯有他们有立法的权力。但是,当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先锋企业为了自己的长远利益不得不参与规则的制定,就意味着他们必须jin_ru公共权力领域,他们要力争成为立法者,要使国家的制度和规则向着保障自己长远利益的方向T整。对仍然习惯于垄断公共权力的政府行政行业管理部门来说,他们最不希望的事情已经发生——中国企业开始jin_ru立法竞争的阶段。
政府权力与企业利益的关系,企业在规则竞争时代到来时应有的态度和做法,商业和技术规则的制订程序的He理x。制定规则的权力是一切权力中最核心的权力。在国外,行业协会或者商会是技术和商业规则的核心制定者,规则制定权在企业团体,行业协会或者商会具有自我管理的权力。同时,各种相关的消费者协会也是规则制定的重要参与力量。各种有影响的标准协会,都是民间机构,政府部门只是规则和标准事务上的协助者,而非强制制定者。
在中国,因为公共权力由政府部门垄断,企业只好围着政府部门的具体人员公关。但是,不同的企业与政府部门官员的关系是不对称的,这就有可能造成公共权力的倾斜。从中国企业的长远利益来看,暗箱*作的“以法谋私”是不公正的、危险的、不可持续的,企业整体利益的_geng本指向,就在于立法过程要透明化、公开化、民主化,企业必须成为商业立法 _geng本x决定力量。没有规则制定程序的透明化、公开化、民主化、参与化,那么规则制定就变成暗箱*作,以法谋私就会愈演愈烈。
中国企业的发展,已经到了规则竞争的时代,已经到了争取立法权力的时代。在规则竞争中取得成功,在立法环节上拥有发言权,这才是最大的成功。
关于潜规则问题
学者吴思在《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一书中创造x的提出了“潜规则”的概念,他说:“中国社会在正式规定的各种制度之外,在种种明文规定的背后,实际上存在着一个不成文的又获得广泛认可的规矩,一种可以称为nei部章程的东西。恰恰是这种东西,而不是冠冕堂皇的正式规定,支配着现实生活的运行。” 久而久之,“潜规则”就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一种人们的行为习惯,而明规则实际上则成了一种装饰,一种假面具。
学者吴思在《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一书中对“潜规则”作了如下定义:
1、 潜规则是人们私下认可的行为约束;
2、 这种行为约束,依据当事各方的造福或损害能力,在社会行为主体的互动中自动生成,可以使互动各方的冲突减少、交易成本降低;
3、 所谓约束,就是行为越界必将招致报复,对这种利害后果的共识,强化了互动各方对彼此行为的预期的稳定x;
4、 这种在实际上得到遵守的规矩,背离了正义观念或正式制度的规定,侵犯了主流意识形态或正式制度所维护的利益,因此不得不以隐蔽的形式存在,当事人对隐蔽形式本身也有明确的认可;
5、 通过这种隐蔽,当事人将正式规则的代表屏蔽于局部互动之外,或者将代表拉入私下交易之中,凭借这种私下的规则替换,获取正式规则所不能提供的利益;
本章未完...
=== 华丽的分割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