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给别人好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用个人的资源施予的;一种是用手中的权力施予的。用个人的资源施好处给别人,如慈善捐款等等,此类恩情应该被牢记,受惠者也应该以适当的方式给予回报。用手中的权力给人以好处,施予者动用的各种资源是社会和公众的,不属于个人,只不过是为了社会的正常运转,公众把这些资源委托给了这个人。掌握公众授予的权力和其他资源,干好事理所当然,不是什么恩情;干坏事,这些权力和资源就应当收回来。也就是说,在一个理x的社会里,公权是公权,私恩是私恩,两者不能混淆在一起。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某些人偏偏喜欢把公权私恩化。一个人运用手中的权力为他人做了点事情,本来是一种组织行为,可他觉得是自己对别人“皇恩浩*”,一定要接受金钱或者美nv之类的回报;一个人得到了上级的好处,他不认为这是社会机器运作的产物,而觉得是上级个人对自己格外的“恩情”,因此要溜须拍马、送礼赠色。公权私恩化是权力寻租的一种表现,它使严肃的政治变得非常庸俗,也伤害社会的公平。
现在玩得活的是那些手中有权支配国家钱财的人。他们用国家的钱结私人的缘;靠私人的缘挣手中的权;再又用手中的权捞国家的钱。如此循环,权钱双丰。
许多人把政治视为权力和权术,把政治当做随意编织的利害网;权力的高度集中,使权yu者人格异化,反过来权力人格的异化,更加shen了权力的异化;当权力被视为个人或者小集团谋取私利的手段时,当权力沦落为某些势力或者小集团的奴仆时,当权力蜕变为凌驾于人民和社会之上的主宰时,权力就不再属于公众,不再成为民主的保护神,而是撒旦门徒手中的魔杖。
在西方国家普遍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中国存在三种并非分庭抗礼的权力,即党、政和司法权力。这三种权力既以党权为中心,又在具体运作上各有其特殊x。虽然说不上相互制衡,却也各有一定的独立x,只有通过利益交换才能联结畅通。
在钱穆先生的《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一书中介绍,中国唐代的政治制度是非常高超的。当时的议事堂类似于现在的议会,当时宰相的权力之大是后代人们所不能想象的——皇帝的诏书没有宰相(中书令)的副署便不能生效。这种对皇帝权力的制约已经隐约可见立法权与执法权分离的雏形。只是历史的*错阳差使得中国政治制度没有能够发展出更加有效的权力制衡理论,致使中国元代以来形成了一种极端的大行政传统,在明清两代达到顶峰:政府权力不受限制或者限制过小。
没有任何权力可以在不受制约与监督下不自腐,监督者自身也不例外;监督不在形式,贵在实质;不在一时,贵在持久;不在对特定的人,贵在对所有的人。
古人说:朝中有人好做官。现在想在官场中混,恐怕还要千方百计钻营进某一个圈子,寻求一张保护伞。官场中人jin_ru某一圈子,成为“某某的人”,是有本事、有能力、受赏识、前程似锦的表现。官场中的食物链不仅使得官员结成团,起到了利益输送和保护伞的作用,而且严重腐蚀了官场,如果不jin_ru这个圈子,不向这个圈子输送利益,那就将永远被排斥在仕途的道路之外,迫使一些人不得不放弃原则而加入这个圈子。这个圈子如滚雪球一样,将一些官场歪风邪气传染到干净的地方。
事实上,很多被查出来的案子,都是超越某个圈子(保护伞)之上的力量查处的。而保护伞范围nei,食物链上的官员都是很安全的,因为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链条上,处于高位的官员是绝对不能让这一链条任何一处出问题的;因而,在这个利益链上,地方司法机关是滴水难进的。
权力机关在接到投诉举报时,如果被告者是自己关系网中人此投诉即可作为自己在共同体nei要求增加分肥的筹码;如果不是自己关系网中人,要么他会通过其他关系网婉转绕过来,这样就可以扩大增强自己的关系网;要么他只是一个无名之辈,可以“从严惩处”,既可以正面邀功,又可以背面立威。
关于国家权力
“国家权力高于一切”是我们经常提到和听到的一句话。但是,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国家权力”才能高于一切?
美国的宪法规定:“在没有He理的赔偿下,政府无权征收个人的地产和财产。”宪法还要求征地必须符He四项标准:必须为了公共利益;必须是必要的、不可缺少的公共利益;对个人给予公正、He理、充分的赔偿;适当He理的*作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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