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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治安事件的管理,一方面需要赋予丨警丨察权力进行管理,另一方面,管理要为民众提供_fu务,确保民众的自由。然而,在中国长期以来管理大于_fu务的传统理念下,丨警丨察权力和公民自由之间有着天然的不平衡。

现在,中国正在准备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个法律的起草沿袭了传统的部门立法模式,即由治安管理处罚的主管部门公丨安丨部来起草。公丨安丨部门的利益可以得到充分的体现。

《国家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生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在条例升级为法律的同时,也赋予了公丨安丨部门He法应用强制措施限制人生自由的权力。公丨安丨部门在治安事件中拥有一定的强制权力并不为过,但也同时存在限制其滥用权力的必要。

民众有权利发表意见,尤其是对与自己利益有关的法律的制定。目前中国民间的声音有两种传达渠道,一是通过人大代表,二是借助媒体。第一种渠道并不顺畅。人大代表与选民之间的沟通几乎不存在,很多选民甚至不知道自己的权力赋予了哪位人民代表,而代表都是非专职的,想和选民沟通也找不到高效的机制来进行;第二种渠道同样未能发挥功效,在法案未向社会公布的情况下,媒体所披露的信息就显得格外重要,然而多数相关报道都是nei容雷同的,而对一些明显有争议的条款都是避而不谈。

法律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所起的作用大小、取决于木桶最短的边。丨警丨察的权力过大,对于处理社会纠纷会带来一定的便利和更高的效率,然而,不受控制的权力必然导致少部分人滥用权力。这时就会影响丨警丨察队伍的整体形象,所有的丨警丨察都不得不为这少数害群之马的行为买单。对于民众而言,丨警丨察掌握过大的权力,或许能够为多数人带来较少的福音,但同时必然会给少数人带来极大的伤害。而在一个公平的社会中,少数人的利益和多数人的利益同样不应该被忽视,默许少数人为多数人买单的行为同样年可取。

因此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平衡丨警丨察权力与公民自由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双赢的过程,不平衡的后果是双方同样受到伤害。而达到此种平衡需要的是两者都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平衡的缺失就在于前者充分表达了观点,而后者的观点被严重忽视。丨警丨察权力与公民自由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应当是互惠互利的双生子。向一方利益倾斜,不经过全民讨论就匆忙出台的法律,事后不知道还要做多少修补的工作。这也不是部门立法者想要的结果。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永恒的定律。

公丨安丨机关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既拥有刑事司法权,又拥有行政执法权,而且权力的行使比较分散,如果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督,便容易被滥用,导致腐败。因此,拥有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的权力,必然要求有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的监督。

关于特权问题

吴起在楚国变法的主要nei容是“明法审令,捐不急之官,废公族疏远者,贵人往实广虚之地”。所谓“明法审令”就是实行法治。虽然在他们的所谓“法治”中,未必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但,“法治”必然是与特权相对立的。

所以,在中国,真正实现法治必然为特权阶层所不容;而特权阶层,正是构成宗法社会权力核心的实力派。所谓“刑不上大夫”,他们从来就是不受任何约束的。而以吴起以及所有的改革家,想将这些人纳入法治的范畴,这使得他们从一开始便与权力上层的实力派处于对立的地位。所谓“捐不急之官”,就是要裁汰冗员,将那些只拿俸禄而不干事情的人踢出官场;而能够只拿钱而不干事情的人,必然是有着某种特权的人。所谓“废公族疏远者”,就不仅仅是将那些长期享有种种政治、经济特权一味吃老本,而对国家早已没有任何贡献的人赶出官场,还要将“贵人往实广虚之地”,即要将这些老贵族下放,迫使他们迁往地广人稀的荒凉地区,开荒种地,自食其力。

任何特权都是以牺牲规则为代价的,而且任何特权都会_fu从于更高的特权。

特权是专制的孪生兄弟,这是中国封建社会显示给世人的一个常识。但是由于历史的、现实的、政治的、文化的诸多方面的原因,特权还会在中国长期存在。

不少贪污官员说:官当到我这一级,就没有人能监督了。权力的监督形同虚设,小事说了算,大事不研究,混淆权力和能力的界限,有人遇到难题,用权力为其沟通联络;有人犯了错误,用权力为其开neng。

本章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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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文化与潜规则第7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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