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间的推移,上面解决不了,下面已经失去公共信用,那么在实践中不断获得教训的上丨访丨者,将对整个国家机器产生怀疑。一些人认为目前的信访制度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把信访制度当成公民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这是没有意识到,如果不能从大处入手,解决公共信用问题,就会陷入恶x循环。
道理很简单:如果觉得司法缺乏权威,就要有信访制度,但既然司法都没有信用,在同样的环境下,又用什么能够保证信访制度的信用和权威呢?如果政府自己不能相信司法的权威,又如何让老百姓相信呢?
当然,仅仅靠司法制度改革是不够的。国家制度是一个整体,政治现代化是整个国家制度的现代化。如果意识不到问题的艰巨和复杂,以为只需要强化某个机构就可以完满地解决上丨访丨问题,只能是徒劳。
就人大而言,不但应该避免在信访制度问题上表现出行政化倾向,而且更应使人大逐步演变为真正的代议制机构。比如,选民可以向具体的代表写信、与之见面等等,代表直接面对选民,由他们来代表选民,从而在制度上解决国民的利益表达渠道问题,减少街头表达的可能x。
就纵向的政府关系而言,各级政府之间必须权责明确,在宪法框架nei独立地履行职责,承担责任,而不是现在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压力来约束下级政府。仅仅靠官管官是管不过来的。应该使选举类官员的政治生命取决于他所在的行政区域的民意,应该相信人民群众。这样一来,通过制度x的权力和责任下移,使得地方都有自己良好的议会、行政、司法运作机制,民众在自己的地区就有良好的利益表达和权利保障机制,问题因此也就能够最大限度地消解于它所发生的行政区nei。这不但理顺了各级政府之间的权责关系,也可以树立和维护各级政府的信用和权威。
关于部门立法问题
在中国,有不少法律是通过部门立法的形式出来的。如《邮政法》、《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运输规则》等等。在这种部门立法的格局下,少数利益集团难免会借立法之名最大限度的争夺自己的权利,也会以立法之名剥夺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部门立法,实际上往往是把自己的利益放在里面,这是立法大忌,很多时候比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的害处还要大。法律既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又要分配T节各种利益,而首先应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切不可限制甚至剥夺公民的He法权益。这就要求政府和立法机关必须正确定位,所有涉及公民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出台,必须由相对中立的立法机关来进行。这就要求各级人大必须发挥立法作用,最大限度的减少政府立法,防止政府立法中的部门垄断倾向,保证立法程序上的科学x和nei容上的公正x。也就是说,部门立法格局不破,民众权益就难以在法律上得到保障。
行政部门、少数j英人士执掌立法话语权,是中国立法多年形成的一种“惯x”,也正是因为民众声音在一些立法过程中的稀缺甚至失语,使一些立法无法全面反映公民的利益和诉求,甚至衍生出富于“中国特色”的“部门利益法制化”现象。
民意本身是个过于宏大的概念,不同的民众阶层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需要立法者进行适当的平衡,需要建立起He理的民意xi纳和反馈机制。要在更shen的层次完善、改进、提升立法民主的动力,而不是部门、“立法j英”垄断立法主导权,轻视民众立法素质、拒绝民众利益诉求。
过去,不仅普通民众难以介入立法,只能被动遵守,就连民意机关——各级人大的权力也处于不正常的虚空状态,最终形成了行政部门主导立法的局面。那时,行政部门控制了绝大部分立法案的起草权和提案主动权,立法案在各级人大审议时也基本是“一次就过”、“一致通过”,人大虽然为名义上的权力机关,但在立法过程中仅仅具有形式和符号的意义,通常只是一枚举手表决的“橡皮图章”。人大的举手、政协的拍手就是这一时期的真实写照。
这种“行政独大”的立法格局虽然是特殊历史背景下的必然产物,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立法效率,并使我国法制环境有所改善,但由于缺少民意机关和普通民意的有效制衡,行政部门就无法避免“借法扩权”、“借法逐利”的通病。通过立法争夺管辖权、审批权、处罚权、培训权、收费权等等,进而捞取这些权力背后的利益,逐渐成为许多行政部门最强大的立法驱动力。立法,几乎成为各行政部门设定权力大小、划分势力范围、排斥异己力量的“战场”。与此同时,对于保护公民权益,转变政府职能等应尽的社会责任,却尽量通过立法回避和淡化。这种“部门利益法制化”现象终于引起社会的普遍反_gan,并被许多有识之士斥为“立法腐败”。
“行政独大”的立法格局以及衍生的“部门利益法制化”,形成了极其顽固的立法惯x,其“后遗症”至今还在影响着中国的立法走势,并由此奠定了“中国特色” 的立法博弈基T。从现实看,立法中的最大矛盾和冲突,往往就是如何分配行政权力、如何保护民众利益,也正是围绕着这一焦点,民意机关和普通民意与行政机关之间制约与反制约日趋突出,逐渐发育出立法博弈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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