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情况是,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严肃的法律并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违法的现象也没有受到严厉的追究;戏弄法律的后果自然不妙,一出事就是全国人民关注的大事。因此紧急通知说好听点是“警示x通知”,说得难听点是“擦屁gu通知”。人大已经制订的法律,需要由政府的“紧急通知”来鸣锣开道,这本身就暴露出了某种“法律软骨病”。
在中国这样一个“文件意识”至今浓厚的国家里,一纸“紧急”字样的通知,确实可以_C_J_一下法律意识淡薄的官员们麻木的神经。借助于发文件、下通知来推动甚至替代执法对于加快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并不足取。法律的“政令化”实质是为法治打上了人治的烙印。这是点睛之话。政府文件从制订到出台,或多或少参杂了“长官意志”,随意x较大,并且难以公开有效地监督,很难保持公平和公正。长此以往还会使人们对“文山”形成心理x依赖,习惯于奉命行事,而不是依法办事;而这种事实上的“权大于法”的“去法治化”倾向,又为违法现象提供了适宜生存的环境和土壤。
中国的红头文件究竟有多少?无法做出确切的统计。通常,法律、法规并不能一经发布就能自动实施,而要经由红头文件的传达、指示和督促。与其说行政执法行为大部分是依据法律法规作出,莫如说红头文件成了政府行政的主要依据。处于“下位法”的红头文件反过来“推动”了处于上位法的法律法规是实施,这已成为中国中国法治现状的一个悖论。
红头文件在政府行政中的地位如此显赫,以至于制作和发布红头文件成为普遍的行政方式和习惯,红头文件的层层发布、传达成为政府行政的日常风景,各级政府热衷于以发布红头文件取代法律法规的权威。本来属于法律执行的范畴,却频繁通过红头文件“三令五申”,法律规范反而丧失了“令行禁止”的执行力。
红头文件主要是在政府nei部流传,制定时一般不需要征求公民意见,nei容也不为社会普遍知情。与法律法规相比,红头文件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以及nei容等等,都是不够规范、过于封闭、一相情愿的,加上数量巨大,红头文件极易互相冲突、打架、愈越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而损害公共利益和公众He法权益,产生“低级执法”、“劣质行政”、“执法扰民”等不作为、乱作为现象。
红头文件的泛滥,特别是其存在的违法违规隐患,已经引起立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红头文件一律不得设定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在一些地方立法中,也要求红头文件公开化,提高透明度,并定期清理。所有这些立法努力,都旨在建立对红头文件的审查和和备案监督制度,从源头上竭制红头文件的泛滥。
不过在现实生活中,对红头文件的审查监督依然困难重重,滥发红头文件之势并没有得到_geng本控制。显而易见,当法律的实施需要红头文件“启动”时,由法律法规甚至政府的红头文件来竭制红头文件,就无法避免先天的局限x,成为难以*作的不He时宜之举。
要_geng治红头文件泛滥的现象,固然需要规范红头文件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以及nei容等等,但更为关键的是改变“红头文件的生产机制”。政府通过制定红头文件来实施法律法规,这种状况本身就说明政府对法律法规具有主导和支配地位。由于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政府部门可以任意决定法律法规是否实施、如何实施,而不是由法律法规指导政府行为,这是红头文件泛滥成灾的_geng本原因所在。因此,建立监督政府权力的强力体制,赋予公民监督政府行为的有效权利,使政府承担起应有的法律责任,对于红头文件的制定,有着更为shen远的意义。
在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官本位”思想的后遗症严重,权大于法等理念依然存在人们的脑海里。在一些基层行政官员那里更是_gengshend固,盘_geng错节,即使依法治国成了国策,也有人充耳不闻,视而不见,依旧我行我素,你下你的判决书,我发我的红头文件,_geng本不把司法判决放在眼里,实质上是不尊重国家的司法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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