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建设责任政府的关键是全面贯彻职权与责任对等的原则,核心是强化责任追究。有权必有责,政府应为其所有行为负责,对因为不作为(有权不用)、乱作为(滥用权力)或不当作为(工作过失)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必须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建设透明政府的关键是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核心是强化民主监督。健全问责制度,不仅是责任政府建设的要求,也是法治政府和透明政府建设的要求。因为,责任追究不仅必须要体现法治的原则和民主监督的要求,而且必须要为维护法治和民主_fu务。问责制度不仅是法治政府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而且也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党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
在西方发达国家,问责制度是一种追究公职人员责任的最基本、最常用的制度。可以说,西方国家的问责制是一种对政府nei部不当行政行为或官员个人生活问题很有杀伤力的铁面无情的制度。
在中国,目前尚未形成西方国家那么完善和严厉的问责制度,但是,党和政府对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态度是坚决的,并且对有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工作始终没有放松过。
现在大都把问责的矛头指向行政机关(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干部,这是必要的,但在我国现行体制下,仅向政府领导问责是不够的,也是不公平的。因为所谓问责,应该是问公共权力运行之责,重点是问公共权力机关(机构、单位)的领导干部之责。行政机关是公共权力最集中的机关,应当实行问责制,但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掌握公共权力的机构和单位也应当实行问责制。
因此,我们应该致力于建立一种能够公平地对所有公共权力机关的领导干部实施问责的程序和机制,同时,还应该制定一个对所有领导干部都适用的从政治和道义层面实施问责的规定。
具体业务层面的问责是一种个x问责,问责的实施必须要以不同类型的公共权力的行为规范和要求为依据,而政治和道义层面的问责,则是共x问责,就是说,政治和道义层面的行为规范和要求应该是所有公共权力机关的领导干部都必须共同遵守的,在政治和道义上的衡量标准应该是统一的,不允许有双重或多重标准。
首先,应该坚持权力与责任对等的原则。一个领导干部有多大的权,就必须对其权力的行使及其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要坚决改变现行责任追究中“追下不追上”、追执行者不追决策者、追当事人不追管理者,小官为大官当“替罪羊”的现象。
其次,政治和道义层面的问责规定应与法律法规和纪律条规相衔接。政治和道义问责、纪律追究、法律追究,三者构成一个完整的责任追究体系,三者之间存在一种递进关系,政治和道义问责是前提和基础,是追究责任的一种快速反应方式,同时可以为进一步的纪律追究和法律追究扫清障碍。
第三,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需要从政治和道义层面问责的问题,往往是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甚至是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造成了不良社会后果的问题。政治和道义问责是一种民主监督方式。而实施民主监督的一个起码的必要条件,就是要让民众知情,让民众知情的前提是事情的全部经过必须公开透明,所以坚持公开透明是确保问责制发挥实质x作用的关键之一。
第四,问责规定的具体条文必须坚持适用x原则。建立政治和道义问责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应用,所以每一项问责规定条款的确定,都必须以是否适用作为基本标准。
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问责已经成为一种基本的监督制度和处理方式,运用问责这一武器对官员进行监督,形成社会压力,赶问题官员下台,已经成为反对党和广大民众的常用手段。
政治和道义层面的问责,其实质就是依据宪法、党章和公务员法以及社会主义道德原则的基本规范和要求,对公共权力机关的领导干部履行领导职责及其后果的责任追究,对领导干部的生活自律状况及其社会影响的责任追究。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下,国家的公共权力掌握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干部,以及人民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gu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手中。所以,问责制度的适用范围应该包括上述所有机关和单位的领导者。
二十四、官与危机
明朝崇祯年间,农民起义不断,有官员向皇帝建议,多征税,然后招兵买马扩大军队,再去剿灭农民起义。刚开始确实有效,银子多了,兵也多了叛乱也平息了。但是后来情况就不对了。下边的官员不停地多征税,到了老百姓承受不起的时候,老百姓加入叛乱队伍的速度和规模都陡然上升,皇帝新增的军费和新增加的兵力,都不足以镇压新制造的叛乱。征税的压力越大,反叛的规模越大。帝国新增加的暴力敌不过新生的反叛暴力。全国形势到了这种地步,崇祯就走投无路了。形成了一个U形死弯。
中国的贫富差距已经在国际予警范围之nei,而且几乎比世界任何国家都严重。
著名的“基尼系数”就是一tao预警机制。0.4是它的警戒水位,超过0.4后,这个国家就会陷入一个恶x循环的怪圈。
中国1980年设定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800元的时候,城镇职工的平均工资为40元左右,主要是为富裕阶层设定的。但25年以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却成了中国工薪阶层。就中国社会各阶层纳税比例来看,广大工薪阶层的痛苦指数相对富裕群体无疑是巨大的。
中国个人所得税征收之不He理,主要来自两点:一是中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增加了二三十倍,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却25年始终不变;二是纳税主体不是富人而是广大工薪阶层。
本来贫富差别并非都是坏事,它既是一种激励机制,又体现着一种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平。保持一定程度的贫富差别,对我们的社会是必需的,是有益的和健康的。但贫富差别的加大就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关键是怎样确定和保持“一定程度”的贫富差别。
本章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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