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有事要作,先更新一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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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说到低地民族与高地民族的博弈,并不仅仅在中国才有。事实上在世界的各个角落,都在上演着这一幕。在西方我们也能找到一个典型案例,那就是看似亲如一家,实者水火不容的英格兰和苏格兰。英格兰人能够成为世界的主人,但在苏格兰人退守大不列颠岛的北部高地后,却始终无法彻底融He这些最后的“凯尔特人”。
欧洲的事,将来会有专贴详加解读,现在让我们回到陇东高原吧。义渠戎是陇东高原最大的戎族,但并不是唯一的戎人部落。在陇山(六盘山脉)的腹地,泾河的源头附近,还盘据着一支被称作“乌氏”的戎族。这支戎族在义渠国被灭之前,已经被秦人所征_fu,聚居之地被设置为“乌氏县”(现甘肃省固原市泾源县一带)。
乌氏戎其实和当年的秦人很相似。之所以这样说,一是因为他们的聚居地,扼守着翻越陇山的另一条通道;二是那一地区也是水草丰美之地,非常适He养马。在秦人收其地后,有一个叫作“倮”的乌氏族人,在那里大量饲养牲畜,并由此获得了秦始皇的青睐,获封爵位。当然,乌氏倮并没有秦非子那样的机遇,因此他(她)在史记中只能凭财富位列《货殖列传》了。
之所以在这里提到乌氏,一是因为乌氏戎所在地是一个重要的战略要地,在以后的解读中还会涉及到(特别是丝绸之路)。二是因为在大家所熟知的《寻秦记》中,乌氏牧场的背景即是来源于乌氏戎(而且应该就是“乌氏倮”的故事)。所以如果有朋友有志于文学创作,也应当就此理解一点,真正的大家,一定是要有些历史、人文方面的功底的。
这个案子要从两个方面解读。一是从二手_F_交易的角度看;二是从法律的层面分析。我们先说说二手_F_交易方面的问题。
从文中所提供的细节来看,这起_F_地产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不规范的炒_F_行为,而引发的纠纷。一般而言,正常的炒_F_是先将物业买进,等产权过户后再行卖出。尽管我们大家对这种行为shen恶痛绝,但从法律层面上来看,并不违反,也算是在玩资本游戏。
而文中所述的交易过程,实际上就没有这么正规了。被告为了压低风险,在与上家签订He同后,将履约时间拉长,然后在此期间寻找下家。以减少资金占用的时间(甚至可以不占用,即用下家所付的首付款去支付给上家)。这种做法在二手_F_的炒作过程中是常见的手段。只能说炒家如没有中介的配He,是不可能完成的。
中原地产作为香港最大的中介公司,从公司层面上来看,是不大会支持这样做的。但下面的经理及业务员为了完成业绩,这样做也是常态,因为这样做可以由二次佣金。当然,还有一种更恶劣的情况是,中介公司nei部人员直接参与*作,并瓜分差价。从被告原是此小区保安的情况来看,这种可能x是很大的。
中介公司人员有没有跟被告串通炒_F_,是很难取证的。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即中介公司说自己无法查阅业主的基本信息,只能凭卖家自述是有问题的。shen圳的情况我不太清楚,但在上海,只要有物业地址,就可以去_F_产交易中心打印_F_产基本信息,包括业主姓名、是否有抵押、面积等等,每项五元。而且这也是中介公司在交易之前必作的功课。如果法官清楚这点的话,中原地产在这起交易中是无法免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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