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一下。按照联He国海洋法公约的约定,领海的纵shen是12海里,也就是离领海基线12海里范围nei,都是所在国的领海。从主权的角度看,领海的法律地位等同于“领土”。不过在使用权上,还是有所区别的。主要的区别在于他国船只在领海有“无害通过权”。一般情况下,民用船只要连续不间断的航行通过,是不会领海主权国是不会找麻烦的。比较麻烦的是军用船舶,鉴于它的武装x,是否有害就主要要看,主权国的法律规定的。对此,公约只是列举了12种有害通过的行为,并不能规定除此之外的行为,就一定是无害的了。换句话说,如果主权国不想你的军用船只靠近,是可以有N种理由阻止你的。没有主权国的同意就硬x通过,冲突是在所难免的。
对于领海一类的,限制航行权的规定,美国是非常抵触的。鉴于它在海上巨无霸的地位,最好大家都不设限,大家的军舰想去哪都可以(反正我能去你那,你也没能力靠近威胁我)。所以联He国海洋法公约,美国至今没签字。可是,作为美国的盟国,日本却是缔约国。而且,由于日本诸岛之间的距离都非常近(也就冲绳海峡比较宽了)。很多重要水道,都在12海里领海线nei。当然,日本方面可以*小有害通过认定的范围,来解决这个问题,特别是在日、美结成军事同盟的情况下。美国海军横穿日本领海的行为,并不会被认为是有害的。最大的问题在于,冷战时期,美国海军有些时候会携带核武器(特别是核潜艇)。如果携带核武器的船舶通过日本领海的话,_geng据日本“无核三原则”(不拥有,不制造,不运进核武器)的制度,是怎么也没办法对美国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即使要让它过,也需要很长走很长的国nei法程序。
美国之所以要有携带核武器的船只jin_ru日本周边海域,无非是一种战略威慑。要是每次行动,都要在日本国nei走程序,并曝光一次的话,那就等于给对手发警报了。所以最终的结果,就是日本对几个“特定海域”的领海范围作出T整,“自宫”式的把领海*短为3海里(大隅海峡、津轻海峡、对马东西水道、宗谷海峡)。为美国海军无障碍的通行,提供条件。只是这种自毁长城的做法,也等于为其他国家行使相关权力通了路。象这一次中国舰队在隅海峡的通行就是这样。日本也只好“哑巴吃黄莲,有苦说不出了”。顺便说下,印象中09年中国潜艇也穿行过大隅海峡,并上潜张旗。事情当时也闹的挺大。被国际舆论认为是在示威。当然,为了避免以后有类似事件发生,日本完全有权力修改国nei法,把领海权恢复到12海里,只是那样的话,美国人就不答应了。要是专门为美国人的通行权立个法,估计日本人民又不答应了。
附联He国海洋法公约,确定的12种有害通过行为(领海)
(b)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练或演习;
(c)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
(d)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际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
(e)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f)在船上发j、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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