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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7/15

【关键词:共和国,大英第二帝国,英荷条约,西加里曼丹华人政治的终结】

兰芳公司存在了约112年(1776年~1888年)。在这一个多世纪中,兰芳公司与其它华人采矿公司一起,在西加里曼丹打造了一个结构完整的华人社会。由于没有更高一级的政治保护,西加里曼丹的“企业型社会”同时还衍生出了自己的行政、执法,乃至军事机构。有稳定的社群、有固定的领地、有政治属x的管理机构,这一切都使得西加里曼丹的华人采矿公司,已经具备了成为“国家”条件。

由于东西方地缘背景的差异,无论是兰芳还是其它华人公司,本质都不是西方类型的“共和国”。比如其在法律层面所依托的,是洪门那些属于习惯法范畴的帮规。当然,所谓共和国的本质,是认定“国家”是属于全体公民,而非个人的。从这点来说,以洪门“兄弟”式关系为基础,发展出来的国家形式被称之为“共和国”,也并无不妥。只不过,当时的华人社会还没有这种认知罢了。

尽管西加里曼丹的华人社会,已经具备了“国家”各项特征,但成为一个真正的国家所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那就是国际认可。每一个世界都有着自己的国际法则,比如想从中华朝贡(贸易)体系中得到好处的话,获得中国皇帝的认证就是必经的程序。就现在的“世界”而言,联He国则在客观上成为了一个国家身份的认证机构。西方支持建立的,从塞尔维亚neng离出来的“科索沃共和国”,以及俄国支持下,从格鲁吉亚neng离而出的“南奥塞梯共和国”,尽管都有些国家予以承认(前者甚至达到100多个),但在联He国五常没有形成共识之前,都还是很难被认定为是正常国家的。

那么在18-19世纪的西加里曼丹,如果当地的华人社团有意组建国家的话,他们客观上又应该取得哪一方的认证呢?向自己的M_国寻求保护是一种方法。有观点认为,兰芳公司似乎这样做过,不过并没有结果。以中央之国无意向海外扩张,并视移民为“天朝弃民”的一贯做法来说,无论是否做过这种努力,结果其实都不会有丝毫改变。更大的问题在于,历史已经告诉我们,,欧洲人才是这个在这个时代国际规则的制定者。具体要来说,西加里曼丹华人真正要面对的,是已经将南洋群岛视为自己领地的荷兰人。

很不幸,并且完全不让人_gan到意外的是,荷兰人完全没有把西加里曼丹华人社团,视为平等国家的想法。早在17世纪初,荷兰人就曾经尝试过登陆加里曼丹岛。不过一方面因为当地土著的激烈抵抗,另一方面也由于加里曼丹岛的资源,在南洋几个主要岛屿中实属较低的,因此一直到18世纪末,荷兰人也只是在岛屿南部,传统上属于爪哇岛政治辐j范围的南加里曼丹沿海地区,建立了殖民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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